房产抵押担保未做公证和他项有什么后果?
1、合法继承人继承房产,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合法继承人和遗嘱受益人根据未经公证的生效遗嘱内容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的《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公证《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5、各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司法公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其他房产交易事项必须办理公证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拆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显然,对于办理房产抵押手续时,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房产作抵押的借贷、担保行为,在办理他项权证时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那么,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否需要进行公证呢?
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家设立公证处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纠纷,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在实施抵押登记的过程中,进行的是形式审查,为了确保登记行为的真实合法,其实质审查工作是由公证部门办理的。因此需要抵押双方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借款合同公证,以确保抵押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房产抵押担保未做公证和他项实际上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自签订抵押合同时就以成立,进行公证并不是抵押担保设立的必经程序,到公证处公证后可以减少后续的纠纷,因此,在签订重要的协议或者进行担保时,能够去公证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对你的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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