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本条规定看,当违约情况发生时,“继续履行”是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首选方式。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继续履行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股权转让合同一方违约,导致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但其他合同部分仍未解除且应继续履行前提下,仍应依当事人约定、实际履行情况促成合同继续履行。
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但是,当继续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履行费用过高时,就不应再将其作为判令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作了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条规定了不适用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
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履行费用过高”,可以根据履约成本是否超过各方所获利益来进行判断。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时,应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用赔偿损失来代替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如何合同一方违约,无法继续履行相应的部分,如果其他部门符合继续履行的情况,首选继续履行。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或者明显继续履行不是最佳方案时,可以商量用其他方式进行损失的补偿,争取最大的权益。以上就是我们对“股权转让违约继续履行吗?”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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