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罚太轻了吗
并不,刑罚的制定,是社会普遍共同意志的产物,并不仅仅是被害人的意志和少数网民的意志。而这种共同的意志,其实是以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来体现的。
二、 《刑法》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我国《刑法》量刑适用以下原则。
1、量刑的规范依据
量刑时,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要素,结合本意见规定的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适用规则、量刑方法,决定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的事实依据
量刑应与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3、量刑的时空均衡原则
量刑应当实现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均衡。不同时期、不同法官之间对犯罪构成要件、量刑要素相同或相似行为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平衡。
4、量刑从轻规则
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轻的量刑要素比率确定宣告刑。充分考虑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决定从轻处罚的幅度,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刑。不得将多个从轻量刑要素合并为减轻量刑要素。
5、量刑从重规则
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以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所决定的刑罚为基准,再依据所具有的从重要素及本意见确定的从重比例,综合决定宣告刑。
6、量刑减轻规则
在量刑要素未细化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的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选择适当的刑罚作为判定刑。只具有单个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一般只能下降一个法定刑,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40%。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量刑要素或者既有减轻处罚量刑要素又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对其减轻处罚的幅度可适当加大,但刑期不得低于基准刑的20%。
7、量刑均衡原则的适用
量刑既要考虑主刑的细化与均衡,又要考虑附加刑的细化与均衡。
8、量刑前提
量刑的前提是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着重查明犯罪事实,在此基础上,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要素。
9、自由裁量权规则
合议庭、独任庭在适用本意见确定拟定的宣告刑后,综合考虑个案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可行使10%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仅指主刑),确定最终的宣告刑。本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分则规定。
10、先例参照规则
上级法院公布的案例,量刑时可以参照。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典型或特殊案例,可以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量刑参考。
二、量刑基准
为防止量刑失衡,应当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即按刑法分则构成规定,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定的刑罚。
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以上是我国量刑的原则和量刑基准,我们不能只凭单个案件或者是对比别的国家的量刑结果,就说我国刑罚太轻了。我国《刑法》罪行认定是有其原则和标准的,我国《刑法》量刑追求量刑均衡,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结合案件对社会和人身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来量刑,不同的案件和危害就有不同的量刑结果,不能一概而论太轻或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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