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股权转让公告债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股权转让公告债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什么方面? 一、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股权转让的主体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和部分的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对于股东的主体问题,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如果出让方不具备股东资格,则该股权转让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
   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
  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1、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二、股权瑕疵的法律风险
  股权是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的的核心目的,为了确保受让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其自身的权益,则需要对该股权进行尽职调查,以确认以只有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股权瑕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股东未出资;
  2、股东出资不足;
  3、股东抽逃出资;
  4、股权被设定了相关担保;
  5、股权为该股东与第三人共有;
  6、股权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等情形,这些瑕疵都将影响转让股权的质量和价值,进而将会影响受让方是否将继续受让该股权。
  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在取得时是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则该拟转让的股权的受让人将会面临对其他债权人承担相关债务的风险;如果该拟转让的股权上已经设定了担保,且该担保最终被认定为需要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则受让人就可能需要就该股权上的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如果股权被相关司法机关进行了司法强制措施,则受让人就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让会因无法变更登记而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无法达到受让人收购股权的与其目的,甚至可能给受让人造成经济损失。
   三、股权变更的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即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并不必然导致受让人成为为股东,即受让人在签订了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后仍然不能马上就享有股东的权利,而是在股东变更后开始享受股东权利。在实践中,有的出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不配合受让人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受让人的相关权益遭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要约定好股东变更的时间节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加大其违约成本,督促出让方能够按时办理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的风险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因此,笔者认为,受让方可以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份时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其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签约双方也可就合同的生效附加条件。若合同不生效则合同相关条款对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则转让方及出让方均无法保证自身的权利,且在出现法律纠纷后无法进行救济。因此,笔者提醒在股权转让中还要注意法定的生效要件或附有约定的生效条件。只有在这些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产生。股权转让双方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祥光的生效条件,以减少相应的风险。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后,最重要的是如何防范和应对,笔者对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提示。
   (一)明确了解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和标的
  任何一次股权转让都是双方带有一定目的的行为,绝对不是盲目进行的。因此在股权转让之前,出让方及受让方都需要明确,本次股权转让各自的目的、最终想到达到的结果是什么,双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合作中将会得到何种收益。在明确了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之后,双方才能更加的真诚进行转让并最终成功合作。
   (二)对拟受让的股权和目标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
  为了使得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开始之前,对拟受让的股权和该目标公司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通过调查受让方可以较为全面、清楚的了解拟受让的股权及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发现该股权及目标公司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对拟受让的股权的价值进行新的评估,并对受让股权后的风险进行预测。如果在尽职调查中发现拟转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等风险的,则可以与出让方协商,将该瑕疵进行弥补,以便尽快解决,避免影响本次股权转让。
   (三)寻找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士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进行论证
  鉴于我国公司形式较为多样,且市场经济的风险以及股权转让相对较为复杂,股东可能对于股权转让中的相关风险并不完全了解,因此,在股权转让前可以寻找专业机构就转让行为进行论证,比如由律师就股权转让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调研;由会计师、评估师对拟受让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由经济学家对目标公司的经营项目进行预测等。在充分了解并熟悉目标公司和拟受让股权的全部情况后,才能够将风险降至最低,达到股权转让的最终目的。
  旧公司转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规避股权转让公告债权风险在股权转让中值得您注意,要防范这种风险,就必须充分认识到现行股权转让制度的缺陷,并切合实际地完善股权转让制度。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可能带来机会,也会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最新贪污罪追诉时效是怎样的
      在前不久我国才对贪污罪的量刑、数额、情节作出过修订,因此对于部分人来讲,可能就搞不清楚现在我国关于贪污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了。此时,还是要结合......


·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
      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谁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


·未成年工可以干什么工作
      由于法律中加强了对未成年工的保护,因此也明确规定了单位不能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一些工作范围,换言之,我们也可以通过这方面的规定,大概了解未成年......


·没签劳动合同去哪个部门投诉
      没签劳动合同去哪个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


·伴随夫妻离婚的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伴随夫妻离婚的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孩子的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到这......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吗?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赔吗?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保险公司会赔,如果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


·一、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一、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哪些?新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规定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结婚一年半离婚财产怎么分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男女结婚前彼此心里都很欢喜,看到和听到的都是对方好的一面。但是结婚后处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夫妻之间性格不合,存在很长的距离......


·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谁制定
      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谁制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方案是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


·18岁以后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很多人都认为在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就不用继续支付抚养费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只能说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但并没有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