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也许会有很多人对延时举证是什么不太清楚,其实,延时举证就是指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举证时限是当今社会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而民事诉讼在举证时限上所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所以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的前提保障,下面便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资料。
  
  
  
  
  延期举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以上便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延期举证的法律法规相关资料,在司法中,出于故意或过失而逾期举证的情况也有很多。如果当事人逾期举证,那么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其实真正因举证逾期而承担败诉后果的却很少,因为逾期举证会被罚款的规定,减少了逾期举证现象,促进了民事诉讼的规范化,保障了法律的权威不受侵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3万的经济纠纷律师费规定是什么?
      3万的经济纠纷律师费规定是什么?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


·遗产继承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
      遗产继承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一、遗产继承案件收费标准是多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


·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的内容在民事诉讼中,要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规则。那么,民事诉讼法规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我们在民事诉讼时要按照这些规则来执行。接......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区分标准有哪些?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之区分标准有哪些?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不管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都是故意犯罪没能最终完成,没有达到......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什么?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税率是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因离婚后财产
      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样的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


·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是什么?
      进口信用证押汇流程是什么?1、受理:受益对象要求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银行客户,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经营状况正常;对于已经获得银行进口押汇额度的押......


·我国温州工伤鉴定要多少钱
      工伤鉴定对我们日后的权益维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生活中,我们在做工伤鉴定的时候是需要向相关的鉴定机构交纳一定的费用的。各地区鉴定费用的收取......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侦办和审理的时候,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为了案件的侦破和司......


·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合同双方可能会有某些遗漏的地方,那么如果合
      在制定合同的时候,合同双方可能会有某些遗漏的地方,那么如果合同其中一方在合同上单方面添加或者减少了合同条款,且并未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另一方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