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申诉的变化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申诉途经的法条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根据以上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必须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可以说是再审前置。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二、修改前后申诉途经之比较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申诉途经是这样规定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就是说,当事人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应当先行上诉,如果怠于或规避行使上诉权而转向申请检察机关运用抗诉权,不仅耗费有限、宝贵的司法资源,使两审终审制失去应有的作用,而且也损害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新民事诉讼法从根本上避免了此种情形的出现,规范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进一步理顺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关系,解决了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重视防止和制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特别是恶意诉讼、在诉讼中弄虚作假和拖延诉讼的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司法公信建设新民诉法适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准确把握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的时机、方式和程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在违法情况发生或者错误裁判生效后才启动监督程序,要支持和促进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监督和自我纠错功能,形成“人民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有序监督局面,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三、新民事诉讼法申诉途经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新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这一制度将会对检察工作带来重大的影响,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申诉案件数量减少导致抗诉案件数量受到一定程序的抑制。近几年,随着民行检察宣传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的职能逐步深入人心。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后,大部分倾向于向检察机关申请。民行部门的办案案源得到了保障。新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申诉路经进行了限制,只有人民法院未对申诉进行恰当处理时,当事人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诉。因此绝大部分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经过法院环节的筛查,都能得到合理的解决,这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减少,从而影响到民行部门抗诉案件办理数量。
第二、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可以说,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当事人最后一个救济渠道,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一次为限,这时大量的信访压力将由法院转移到我们检察机关,检察环节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
通过我们整理的资料,您是否对民事诉讼法申诉和再审有所了解,弄清自己能享有的法律的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遇到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和物权纠纷等侵权行为发生时,自己能很好的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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