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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才行

罪犯在判刑之后,需要实际到监狱等机构服刑,而在此期间,就有可能适用监外执行。当然,前提还是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到底罪犯适用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才行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才行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
  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重新违法犯罪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刑期未满的;
  5、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或以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或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三、外执行的执行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在执行通知书上注明“暂予监外执行”,连同生效的判决书副本、结案登记表,一并及时送达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收监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余刑不足一年的,交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法律中规定,监外执行的时间一般为一年,而在此期间要是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的话,则可以提前收监。当然,在有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时候,也是可以提前予以收监的。关于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条件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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