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遗产规划?
一般来说,正如上面提及的,所有拥有财产的成年人都是潜在的被继承人,都应该在合适的时候制定自己的遗产计划。但就这几年遗产继承的司法实践看,经常出差或高风险、高强度职业者;健康状况欠佳而又家境事业殷实或财产关系复杂者;社会交往频繁的民营企业家、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士;涉及到收养、再婚、过继关系者,以及拥有非婚生子女、多子女者是最需要尽早制定遗产计划的人。
2、如何制定遗产计划
(1)依法确定遗产继承的合理路径,将立遗嘱作为主要路径。制定遗产计划不是单纯的非此即彼游戏,它要求依法进行,实事求是,灵活选用各种法律允许的遗产继承路径。就国内遗产继承而言,鉴于我国的相关金融、法律中介机构尚不存在操作遗产信托等创新遗产继承方式的现实保障法律基础,因此当下最迫切的不是盲目制定以遗产信托或股权信托为主要内容的遗产计划,而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继承法,并结合被继承人的实际,来确定遗产继承的具体路径,将立公证遗嘱、为将来继承所需修改公司章程与培养自己的子女或者接班人结合起来,必要时,个别富有的被继承人还可以先行确定职业经理人以保持遗产的可持续性。
(2)依法确定可继承的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等。在这里制定遗产计划最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将有权属争议的共同财产、已设立担保的财产和已被司法冻结的财产在析产、解除担保、解除冻结之前列入可继承财产,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是不被允许的。
(3)依法谨慎起草遗嘱,哪怕是简单的遗嘱,这是整个遗产计划的核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根据个人意愿在遗嘱中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可以在计划中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但同时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形式合法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值得一提的是,为避免纠纷,遗嘱要尽量由被继承人自书或在他书时由公证处公证,特别是一定要注意不得剥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4)选任合适的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除非选用家族成员或组织中的年长或地位较高者,否则遗产计划执行人建议最好选择律师事务所、专事遗产打理的基金公司等独立第三方机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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