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

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的区别临聘教师与正式教师的区别在于,临聘老师并不拥有教师编制。有没有教师编制,在工资福利待遇方面也会有所不同。《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1、编制教师优势第一,教师的编制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待遇。但实际操作中,因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同,有些地方教育系统在缴交社保方面只缴交部分,不缴交生育保险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并轨,有望解决这个问题。第二,有编制的教师工资组成由基本工资、津补贴、职称工资等组成。职称工资可以随着职称升高而升高,工龄增加工龄工资也增加。无编制人员工资固定,在职称晋升和工龄方面,一般无法保证。近几年虽然在改革,但实际操作中仍然与在编老师存在很大差异。第三,有编制的教师工作更有保障,更稳定。可以调动,退休后享有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2、有无编制主要区别教师有无编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编制可以调动,有相应的职称工资并可以晋升,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社保和职业年金。第二,无编制的学校教师往往属于临聘人员,无法晋升,无法调动,即你只属于某一学校临聘人员(俗称代课老师),往往也无职称,更无职称工资(非在编有职称也常无法聘任)。退休后按照与当初所在单位签订的合同处理。在私立学校中,因学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帮其工作人员缴交社保,所以退休后一般享受社保待遇。在公办学校中的临聘人员,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一般不帮其缴交社保或者只缴交部分如工伤保险。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关于初中学校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和正式教师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的相关回答,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
  临聘教师没有教师编制,在工资待遇方面主要是根据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来定的。但总的来说,有编制的教师可以享受晋升、调动、各种津贴等福利待遇,而临聘教师则不能享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二手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二手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二手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包括医疗费用,按照正常的医生所开具的医院方面的费用清单来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


·移送审查起诉下一步是什么?
      一、移送审查起诉下一步是什么?法院受理检察院的起诉后,依法进行开庭审理,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


·到底该怎样举报价格欺诈?
      商品价格一般都会哦贴在商品的表面上供消费者选购,但是如果消费价格与商标价格不一样我们要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所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关于价格......


·遗嘱信托:去世后的管家方式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


·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是多久?
      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是多久一、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是多久?借条没写归还日期有效期是20年,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


·非法集资上亿判多少年才是对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进行金钱、股票等形式的集资。非法集资在法律中的刑罚是根据集资金额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分类的,那么,非法集资......


·怎么对民间借贷诉讼费计算 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
      怎么对民间借贷诉讼费计算当事人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纠纷的,建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此时一定要把握住诉讼时效,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那么案......


·跟团旅游发生交通事故怎么理赔
      跟团旅游其实也就是参加旅行社,此时一般旅行社会为旅客实际购买相应的保险,当然费用肯定还是算作报团费里面的。那在这种情况下,若是跟团旅游发生交......


·通风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如何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通风和空调工程施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因此,对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的质检规范也很严格。相关通风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制定能够约束施工方......


·手机录音证据多久作废
      手机录音证据多久作废可以永久保留。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


·哪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哪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一、哪些情况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