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哪些情形会犯贷款诈骗罪

哪些情形会犯贷款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中不得不提的一项罪名就是贷款诈骗罪,生活中的很多情形都会犯贷款诈骗罪,那具体哪些情形会犯贷款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很多,究竟法律中规定的贷款诈骗罪有哪些表现形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哪些情形会犯贷款诈骗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1、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贷款诈骗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跟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
  
  (2)未将贷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3)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6)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等等情形。
  
  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很多,只有了解了这些表现形式,才能更好地认定贷款诈骗罪。当然,关于哪些情形会犯贷款诈骗罪,其实也是可以根据贷款诈骗罪的表现形式进行确定的。一旦确认构成此罪的,就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银行贷款买房子按揭方式有哪些?
      银行贷款买房子按揭方式有哪些?银行贷款买房子按揭方式有三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一、住房公积金......


·不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如何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资源,国家规定了公民对于土地只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了转让、划拨等等。一些特定用途......


·宁波司法鉴定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在宁波,一旦他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伤残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对于赔偿的金额以及事实有争议时,法院可以......


·一、辞退10年以上员工的赔偿按照哪些条款?
      一、辞退10年以上员工的赔偿按照哪些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


·二次起诉不出庭后果是什么 一、二次起诉不出庭后果是什么?
      二次起诉不出庭后果是什么一、二次起诉不出庭后果是什么?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肇事逃逸93天后将受到什么处罚?
      肇事逃逸93天后将受到什么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应该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


·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怎样分割?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我国近几年离婚率不断上涨,在这些离婚夫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夫妻是由于其中一方有出轨行为......


·法律规定什么是终审判决
      什么是终审判决终审判决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法院......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一)一般诉讼时效的计算: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诉讼时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间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