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治安办案期限应当怎样计算?

治安办案期限应当怎样计算?如需延长需走哪些程序?一、对超过6个月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是否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时效的限制?本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就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溯期,也称追究时效。显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受理调查的,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治安案件,即使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办理时间已超过6个月仍未办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仍然应当依法受到法律追究,而不能因为办案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就不再进行调查取证。
  条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二、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应当由哪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虽然是县、市、旗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但法律已经赋予其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因而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因此,我们认为,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即可,而无须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三、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按照本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从公安机关受理该案之日起计算时间,有的案件可能已经超过30日甚至60日了。因此,我们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在调解时,应将调解情况记录在案,以备查。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如何计算?鉴于实践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逃避处罚而逃跑的情况比较多,在本法的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考虑到设定办案期限的目的是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效率,如果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不受办案期限的限制,则背离了上述原则,而且可能造成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不作为,从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的治安案件的期限,仍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办案期限执行。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要继续进行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即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公安机关也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被处罚人逃跑而无法将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被处罚人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给与其共同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采取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60日。待被处罚人归案时,再依法执行处罚决定。五、对已超过办案期限但仍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是人民警察法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也是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我们认为,对于尚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能因为治安案件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处理了,而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待案件调查终结后尽快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着诸多标准,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即可,而无须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以上就是关于治安办案期限相关问题的解答,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司机构成醉驾能当律师吗?
      一、司机构成醉驾能当律师吗?法律规定,如果司机构成醉驾是故意犯罪,已经确定被判刑的,就不可以再做执业律师了。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受......


·商标侵权案经侦大队可以介入吗
      商标侵权案经侦大队可以介入吗?商标侵权案已经构成犯罪了的情况下经侦大队就可以介入,商标侵权的立案标准刑法第七十一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


·婚内做到什么程度算重婚罪?
      一、婚内做到什么程度算重婚罪?重婚罪就是在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


·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
      贩卖毒品的行为,在我国属于犯罪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贩卖毒品的种类是什么,数量多少,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贩毒案件如何进行处罚呢?我们将......


·信用卡诈骗司法程序是怎样的?
      使用信用卡在现代社会是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在购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使用信用卡。同时,一些非法犯罪分子也伺机而动,开始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父亲的遗产如何分配配偶和子女
      父亲的遗产如何分配配偶和子女妻子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先行分割一半,剩下的才可成为全部遗产继承人进行依法分割,第一继承人,原则上应当均分。首先需......


·民事诉讼法反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反诉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哪些?
      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区别有哪些?我国法律目前还有四十余种犯罪行为是会被执行死刑的,一般来说,被执行死刑的犯罪人员犯下的罪行都比较恶劣,对社会也会......


·申请刑事案件抗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一、申请刑事案件抗诉时间是怎么规定的?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法中关于罚金的规定有哪些
      在我国,罚金刑有着无法代替的作用。在新修订的《刑法》中,罚金刑在刑事制度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这样新的修改,让我们的《刑法》更符合如今国家的经济......


·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吗?
      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吗?一、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吗没有执业许可证,但有医师证属于非法行医,《中华人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