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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辞退残疾员工是否合法?

企业辞退残疾员工是否合法?企业辞退残疾员工是不合法的因此此种情况并不属于我国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不能根据上述规定解雇劳动者。对此,《劳动合同法》有更详细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无权解雇该劳动者,具体处理如下:1.经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依然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如果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大多数的伤残劳动者来说,本身他们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就非常的痛苦了,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予以辞退,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该种情况下的处理的措施是非常关键的,通常情况下没有过错的状态是不允许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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