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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重婚罪失效的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重婚罪失效的规定是什么?关于重婚罪失效的规定是第2次结婚也就是重婚的这个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婚姻效益是无效的。重婚罪是违法,判断的关键是,在第二次婚姻时,前一次婚姻是否已经具备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实质要件。如是,则构成重婚罪;如不是,则不构成。在实践中,通常会遇到男女双方结婚时,有一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按新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应当认定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如果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到后来,比如起诉离婚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全部实质要件,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又跟他人结婚的,属于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原来无效的婚姻,可以变成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的,至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起诉离婚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仍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宣告为无效婚姻,双方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按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变成有效了。二、前一婚姻,男女双方已存在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有了前面的婚姻,有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属于事实婚姻形态的重婚行为。从理论上讲,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重婚罪,就必须判断这种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是否体现一种婚姻关系。最高院《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刑法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了“事实婚”的存在,只是把这种“事实婚”该称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把它作为重婚行为的一种形式对待。在当代社会,每一位夫妻结婚之后领取结婚证就应该对婚姻保持忠诚,并且双方应当幸福美满的过日子,而不是道德败坏去进行一些重婚的行为,重婚的话不仅仅是由道德方面的谴责,而且在法律当中也是有重婚罪当中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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