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包括哪些
1、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明;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5、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6、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如下:
1、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主体必须是仲裁当事人
由于仲裁当事人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裁决也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或者受到了侵害。因此,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权利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必须有证据对该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加以证明。没有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则需要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仲裁法》中除了明确规定上述六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外,如果仲裁裁决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一般撤销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做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什么?为了进行现代化建设以及完善基础社会,国家发展过程中,征收农民土地情况很常见。但是国家征收土地会对公民提供......
·关于房屋转租有什么规定
关于房屋转租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
·起诉
起诉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
·江苏省拆迁厂房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拆迁厂房标准是怎样的厂房的拆迁标准是和普通的房屋的拆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我们在进行拆迁的时候,需要按照当地的政策进行补偿,因为每个......
·票据遗失,怎么到法院请求保护?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需按票据法的规定填......
·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吗?
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吗?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可以吗?1.分公司是不是独立核算由公司自由决定。2.营业税或者增值税等流转税种在当地缴纳,但如果公......
·离婚后的子女可以随继父姓吗
离婚后的子女可以随继父姓吗只要协商一致是可以的,需要获得亲生父亲的同意。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我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是这样的:子女可以随......
·公司法分配利润的内容如何?
现在很多大学生都非常的有主见,已经为自己的未来铺好了前路,很多大学生毕业出来都希望能够自己创业,自己闯一片天。所以有很多企业家都是大学生。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如何构成的?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王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在实际生活中把手头拥有的房屋卖出去,即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房屋买卖,还有车辆买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