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民事侵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侵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一、民事侵名誉权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你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您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您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按照实际的侵权行为来进行处理,特别是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或者精神损失的,还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鉴定处理,最后根据鉴定的结果来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认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


·交通事故责任方不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不赔偿该怎么办?
      发生了交通事故,当交警中队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确定之后,事故双方便可以根据相应的责任来进行赔偿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民间借贷撤诉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可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


·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提供哪些材料
      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提供哪些材料一方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


·投标保证金是打给业主还是招标公司
      投标保证金是打给业主还是招标公司一、投标保证金是打给业主还是招标公司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


·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对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生活中经常存在的情况是,夫妻一方起了离婚之意时,对方还毫无察觉。这样的情况,使得一方有条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大肆......


·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有什么
      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有什么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重婚行为,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配偶者与他......


·夫妻一方诉讼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起诉离婚的时候,需要夫妻中的一方实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才行。而此时提起离婚诉讼,也要法院受理案件,那么才会排期开庭对案件作出审理。在起诉离......


·再审申请书需要写什么内容
      再审申请书需要写什么内容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


·到底正当防卫有没有上限?
      到底正当防卫有没有上限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医疗事故级别鉴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级别鉴定有哪些?一、医疗事故级别鉴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