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福州醉驾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福州醉驾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福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罚规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扩展资料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都属于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法规的惩罚,而从危害程度来看,醉酒驾车的危害性要远比饮酒驾车的危害性更大。综上所述,福州或者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机只要在开车之前有喝酒的行为就必然会被严查后进行处罚的,因为司机的醉酒行为将直接危害到道路上的其他相关人和财物,导致的交通事故对社会也会产生非常之大的危害影响,对此必须对醉驾司机的开车资格进行限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名誉权起诉书格式范文内容有哪些?
      名誉权起诉书格式范文内容有哪些?(1)标题。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诉状”。(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


·包工头因工伤亡,谁承担责任?
      不能因为“包工头”违法承揽工程违反建筑领域法律规范,而否定其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承包单位以自己的名义和资质承包建设项目,又由不具备资质条件的......


·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特征是什么??(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赔偿原配多少?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赔偿原配多少?根据法律规定重婚赔偿原配一般情况多判300-5000元,较为严重点可以在5000-10000元,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二、重婚的民事......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一、房屋拆迁补偿有房产证或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1、楼......


·犯人耍无赖不认罪会怎么样?
      犯罪的行为,每天都在全中国的各个地区发生,每天都会有一些暴力恐怖的事件在发生。那关于犯人,现实生活中,并不是都会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的......


·一、生活困难可以降低抚养费吗?
      一、生活困难可以降低抚养费吗我国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在司法实践中,就抚养费的变更多以......


·朋友酒驾撞人然后顶替的人有责任吗?
      朋友酒驾撞人然后顶替的人有责任吗?一、朋友酒驾撞人然后顶替的人有责任吗?为酒驾肇事者替罪的,涉嫌伪证罪,承担刑事责任。酒驾肇事者涉嫌两个......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
      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自诉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此类案件,必须是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后,才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和开庭审判的案件,如果被害人......


·劳动争议仲裁中要怎样举证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发生了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过,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举证是......


·怎样认定单位走私,单位走私如何认定
      实践中,虽然走私犯罪也是可以有自然人实施的,但多数情况下,进行走私的都是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而司法实务中,对单位走私的认定也就显得很重要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