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变更当事人怎么办理?


  一、变更当事人怎么办理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和要求。
  
  
  (二)办理材料
  
  
  1、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 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4、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5、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6、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7、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8、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9、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10、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1、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三)变更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四)收费情况
  
  
  不收办理费。
  
  
  (五)法律依据、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6号)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六)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依法应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根据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根据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审批事项落实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不再使用土地时可以将使用权转出即变更使用权当事人。在国土资源局进行合法的手续办理后,土地就不会灭失。双方确定变更意思后切勿延迟办理或提交违法资料,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变更权利时不收手续费但要缴纳一定税费,变更过程需要一定审核时间。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在法庭上不认罪的话怎么处置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庭审的时候出现了当庭翻供的这种情况,这对于相关的工作人员来说都是一件性质非常严重的事情。因为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当然也不排除......


·危险驾驶罪怎么判缓刑
      危险驾驶罪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但是得满足以下几种条件才可以判缓刑:第一个条件就是犯罪分子因为其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刑或者拘役的期限是三年以下。这......


·端午节放假加班费怎么算?
      端午节放假加班费怎么算?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节假日的规定,端午节放假时间为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当天,允许可以与周末进行调休。因此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哪些劳动争议?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六类劳动争议:(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


·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关于虚假出资的股东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


·民法典遗嘱监护当事人可否拒绝?
      民法典遗嘱监护当事人可否拒绝?民法典遗嘱监护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的,相关情况是需要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处理的,按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


·股东认缴期限未到,如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从事法律行为(比如签合同),因此公司也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其行为负责,当资不抵债......


·挪用公款携款潜逃应该如何定罪?
      本身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时候,就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否则就会转化为贪污罪。但实际上,有的人在案发的时候,就会选择携款潜......


·劳动合同怎么签订
      劳动合同怎么签订1、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尽量清楚用工单位是否为合法经营的单位,有无用工主体资格。否则,既使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会见监听的规定是什么
      监听是只有我国执法机关在办案的时候才享有的权利,普通公民不可以对他人或者单位私自进行监听。并且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我......


·怎样防范网络诈骗才是对的
      怎样防范网络诈骗才是对的互联网产业越来越发达,因此网络诈骗也是越来越多,并且手段越来越高明,因此就需要您平时的时候注意防范网络诈骗,那么怎样......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