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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的可能性有多大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
  
  1、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2、 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4、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行使优先受让权。这是股权转让时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权利。
  
  基于上述理由导致的股权转让无效或异议之诉,通常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出,而不应由其他民事主体提出。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不应有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5、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
  
  《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可见,股东名册的作用在于调整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东资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据。
  
  股权的问题不仅涉及当今后公司的发展,有关的投资人的利益分配也会有着一定的影响,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会减少自己的权益损失,但是在实际的问题发展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运用有关的规定,自协议肯定不具效力。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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