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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是否成立?

一、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是否成立可以成立立功。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具体可以包括: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等等,都可以算立功。其中“规劝同案犯自首”可以理解为是“阻止其他犯罪人逃跑”的一种方式。本案中,这种规劝只要造成被规劝者(同案犯)“到案(即到司法机关)”就可以了,不要求被规劝者一定成立自首。换言之:规劝其自首≥到案≥阻止其逃跑。另外,单纯的规劝其自首是没有用的,必须取得实效才行,否则不能算立功。二、相关规定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除充分体现了该犯罪分子自身具有积极的认罪悔过态度外,既可以使其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又使司法机关减少了追查该同案犯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其规劝行为还可以促使同案犯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2、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3、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出于义气、情面等因素,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存在一定顾虑;而如果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犯罪分子就会认识到实行这一行为会使其自身(立功)及同案犯(自首)均得益(法律的从轻处罚),这样就更能增加其规劝同案犯自首的可能性和信心。因此,对于大部分的刑事案件来说都需要大量的相关人员进行协助执法人员的工作,加快案件的处理,同时也帮助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在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我有所认识,明确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社会活动中宣扬积极向上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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