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有哪些
一、基本原则: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三、可以约定劳动者担违约金的情形
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只适用的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有竞业限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当然,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立法还作了特别限制,如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了这两者情形之外,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可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基本原则是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金只有两种情形,不允许用人单位一方强加给劳动者。对违约金进行限制是国家为了加强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保护。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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