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如何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 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遗嘱公证
(1)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a)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b)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c)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1)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2)符合申办要求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查: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公证遗嘱属于《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的遗嘱方式之一,而在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订立了遗嘱之后就必须要办理公证手续,否则就会导致遗嘱无效,自然之后也就得不到执行。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公证遗嘱可以说是所有遗嘱中法律效力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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