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财产如何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可以看出,同居期间的赠送行为可参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在法律上,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此时的赠送财物的行为也并非一概无效、并非绝对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依照赠与关系处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常理,同居之时产生的赠送贵重财物的行为,虽然同居双方不可能有书面的或者明确的口头上的约定,一般都是默认附随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义务的,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天上不会掉馅饼”。二、同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办?《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如今社会上男女同居的现象很普遍,在生活过程中,双方之间赠送一些财物的情况很常见。在分手后,应该是个人的财产由个人支配,而赠与的财物可以按照民法中赠与关系处理。如果赠与人可以证实这个赠送附带义务的,就可以主张返还财产,否则就应该归被赠与的一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么产生的?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么产生的?一、债权和债务的含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


·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
      抵押担保风险有哪些?一、抵押担保概述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


·假烟两百万犯罪未遂判几年
      按照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


·提出刑事抗诉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一、提出刑事抗诉的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什么
      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条件是什么(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


·五险一金公司个人比例是怎样的?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不管是试用期员工还是正式员工,都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的福利待遇。对于五险一金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该是员工最为关心的,因......


·根据法律规定高中学生打架学校能开除学生么?
      在日常生活当中,高中生也存在着打架斗殴的现象,所以学校以及家长对于这种问题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当然很多人对于高中生打架会有一定的担忧,因为可......


·一般夜班有没有高温费?
      我们能知道高温天气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今每家每户都安装空调,整天只能待在家里吹空调降温,但是在工作的时候很多劳动者不能及时的降温导致身......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需要怎么办
      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需要怎么办一、收到拘留通知书后需要怎么办?收到亲人的拘留通知书后,家属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同时也可以到看守所为亲人送上些衣服或现......


·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会被量刑吗?
      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会被量刑吗?没有达到吉林省诈骗罪数额标准是不会被量刑的,吉林省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


·交通事故责任方迟迟不赔偿怎么办?
      随着汽车在我国的逐渐普及,我国的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攀升。在交通事故认定对方全责之后,有的责任人却以各种理由为由迟迟不赔偿。那么,交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