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登记怎么办?
  
  进行补办登记;
  
  登记流程:
  
  1、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承办股室:吴桥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
  
  3、办理条件:
  
  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者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或者国家作价出租(入股)改组后的新设企业或者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或者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公司。
  
  申请时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或者支付出让金后30日内或者签订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后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
  
  (2)土地登记申请表;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
  
  (4)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指界委托书;
  
  (6)企业营业执照;
  
  (7)计委立项文件;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征、拨使用土地批文、清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书等;
  
  (10)房产证、准建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
  
  (11)出让金、业务费土地使用金、契税等;
  
  (12)其它资料。
  
  (一)办理出让和转让登记发证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2、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3、原土地权属资料,包括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出让金缴款票据,转让服务费缴款票据和契税完税证,税费减免的要有相关文件;
  
  5、改制企业还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和产权转让合同。
  
  (二)、办理国家出资或入股的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1、公司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省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2、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准文件;
  
  3、国土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定的委托持股合同;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地价评估资料。
  
  (三)办理名称、用途变更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2、名称变更证明文件: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文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批准文件;
  
  3、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供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等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文件。
  
  (四)办理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改制方按及批准文件(省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授权的机关);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土地估价备案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5、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的材料;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8、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1份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需要承担各种材料的支持,从而才能完成所有的内容登记。登记流程顺利进行,获得登记结果之后,才能进行土地的真切的使用,使用结果才算是真实,具有法律保护的内容,希望想要都买国有土地的人,不要忘记办理土地的登记。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个体户逃税罪举报后怎么处罚?
      个体户逃税罪举报后怎么处罚?一、个体户逃税罪举报后怎么处罚?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的内容是什么?《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


·代位权诉讼在哪个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代位权诉讼在哪个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


·婚内的离婚财产公证手续如何办理?
      一些夫妻由于感情破裂,最终选择离婚的方式解决。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他们往往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好财产分割的问题,为了增强财产分割协议的效......


·离婚之后虽然男女之间会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之后虽然男女之间会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时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会被解除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法定的,即使男女不具有婚姻关系了,仍旧......


·公告离婚适用条件
      公告离婚可不像字面理解的意思那样简单,要让人民法院通过公告离婚是有条件的。要避免发生法院驳回你公告离婚的请求就需要知道公告离婚适用条件有哪些......


·最长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
      最长的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多久?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配股、增发和发行公司债券都是再融资的主要手段,其中发行债券因为资金使用成本较小,受到广大公司的......


·一、误工费如何评估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如何评估赔偿标准?误工费评估的赔偿标准主要是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


·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构成非法运输野生动物罪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有哪些?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有哪些?我国在对土地管控方面是有专门的法律的规定的,因为我国土地实行国有制,所以必须要有一套完整严......


·哪一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哪一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哪一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