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及标准是什么?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是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企业应该向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另外,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为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二、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代通知金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的。但要是劳动者上月工资标准过高或过低的,那么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
对于企业来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尤其是在和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之中,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如果说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是在把规定的范围之类的,比如说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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