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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留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内容?
  
  
  帮助公立学校的学生做好抵加后相关事项:
  
  
  到教育局报到,递交相关材料(包括成绩单,各种证明文件等);
  
  
  陪同学生到教育局注册,安排参加入学考试及开学典礼;
  
  
  作为学生在加拿大与教育局和学校的正式联系人;
  
  
  当监护人因事暂时离开所在城市时,向教育局和学校提供学生的第二联系人;
  
  
  在选课、课外活动等方面给出建议;
  
  
  代表家长为学生争取权益;
  
  
  关注学生出勤情况并向家长反馈;
  
  
  帮助学生找家庭医生,购买医疗保险;
  
  
  指导学生完成个人资料更新(护照,学习许可,签证,转校,学费等);
  
  
  必要时代表家长关于学生的学业问题签字;
  
  
  参加家长会,和学校保持联络,监督学生学业进展;
  
  
  和寄宿家庭保持联络,定期查询学生情况;
  
  
  定时向学生家长汇报学生学习和生活情况,并从监护人的角度提供建议;
  
  
  如学生因紧急情况住院,监护人到场帮助医生作出最合适的决定,必要时代表家长签字;
  
  
  如学生因故被警方扣留,监护人到场配合警方工作。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其财产也由监护人保管,可以被监护人合理利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前,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分析自己的处分行为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以免惹来不必要的财产纠纷,因为对于被监护人的某些财产,监护人也不能作出处分。
  
  
  综上所述,父母如果为孩子在国外寻找委托了专门的人员作为其监护人通常都会说明清楚与孩子有关的生活事项,除了在生活上要保障其安全和成长环境以外还需要在学校需要监护人参与的活动中及时为孩子办理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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