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贷款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在正常公司的运营过程中,若是因为自身资金的短缺而需要向银行进行贷款的,此时需要一位贷款担保人进行担保。那么,贷款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呢?按照相关规定,若是借款人与债权人双方具有不正当的关系时,而担保人提供准确信息证明双方的关系时便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贷款担保人怎样不承担责任
  
  
  第一种情况:
  
  
  借款人与债权人“沆瀣一气”,串通起来诈骗担保人。这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便可免除担保责任。
  
  
  第二种情况:
  
  
  债权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比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这种情况,是违背担保人自身意愿,合同可视为无效,自然也不用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种情况:
  
  
  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若债权人与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视该期限为自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这个期限内,债权人没有找担保人还款,那超过了期限,就被视为主动放弃这个权力,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一般做保证人,银行信贷会要求出示房产证、行车证、存款流水等资产证明,还包括所在公司人力部或财务部提供收入证明等材料并留复印件作为附件放进信贷档案送到主管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贷款担保需要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专门格式的保证合同,一种是主合同中含有保证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三、什么是贷款担保人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因此在某些特殊原因中贷款担保人是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在相关债务人与借款人的双方关系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职业素养,严禁做出违反乱纪的行为,否则将会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贷款担保人也是应当具有一定的担保资质的。更多内容关注本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是什么(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一、重婚罪中国规定判几年?
      一、重婚罪中国规定判几年?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


·老人写遗嘱怎样才有效呢?
      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对自己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分配给自己的子女,而有效遗嘱要求遗嘱人在头脑清醒下,并且遵从遗嘱人的内心......


·阜阳市征收土地青苗和房屋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民事主体使用的土地和居住的房屋,都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并且也缴纳了税额以及出让金等,但是若国家有需要,依旧可以按照既定流程的规定,进......


·我国女孩结婚条件是什么
      男女若打算结婚,光是举行了结婚仪式的还不够,此时需要按照我国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才行。只有领取到了结婚证的,那么双方才算是合法的夫妻。而此......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一、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故意提供不合......


·到底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
      到底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


·什么情况下没收投标保证金?
      什么情况下没收投标保证金?一、投标保证金的形式1、现金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


·是否能中止给付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原则上来说,一般是不能免除父母的抚养义务的。要是父母离婚的话,没有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辞退员工什么时候给工资
      辞退员工什么时候给工资新劳动法无此规定,但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此规定,应在辞退员工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


·租车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吗
      租车费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吗租车费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