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证写的是划拨是什么意思


  随着我国国家城镇建设的力度加大,国家将对部分土地进行划拨并加以征用,并对被征用的土地使用者进行适当的征地补偿。那么,您知道土地使用证写的是划拨是什么意思吗?一般来说,划拨是指经过地方人民政府的允许,将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进行划分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土地使用证上的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转让。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适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对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明确只有下列建设用地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2)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从上述规定来看,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已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定位在公益事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上。
  
  
  2、行政行为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3、无偿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由政府的批准行为产生,在交纳征用补偿安置费后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和签订任何合同。只是需要进行登记以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表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
  
  
  4、无期限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用地70年,到期后有偿使用。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使用证写的是划拨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已经有所回答,在遇到政府进行征地用作其他作用时,必须经过使用者本人的同意在进行划拨。同时具有划拨土地的决定之后,相关当事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土地使用是没有具体年限的。更多内容请关注本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离婚财产保全怎么办理?
      一、离婚财产保全怎么办理?1、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大学生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


·最高法对于卖淫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卖淫是有违道德、传播危害的犯罪事件,对社会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卖淫活动或者组织卖淫活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如果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很多人想......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吗?公司在成立时不需要经过的程序是注册,注册时选择公司的属性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要注册公司的性质根据......


·即期信用证付款流程都有哪些?
      即期信用证付款流程都有哪些?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的交易金额巨大,为了使卖方能够尽快的回收货款,一般都会采取即期信用证付款。那么,究竟什么......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食品安全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查也是重中之重,但是很多人对......


·工伤认定举证回复函是怎样的?
      职工因工受伤的,应该委托单位尽快的申请工伤认定,一般来说,当地区县的劳动局负责进行工伤认定。对于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当地的劳动局会将其向上级劳......


·拖欠工资后离职多久可以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


·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应该是多少?
      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应该是多少?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的限制......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其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其特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一、私募基金法律关系是什么?私募基金法律本质是信托。基金与信托的意义有某些类似,都含有“将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