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女的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是否可以?

女的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是否可以?
  
  
  探望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作为享有探望权的父母是不能抛弃探望权的,探望权性质与监护权相同,既为权利又为义务。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探望权的存在使未成年子女身心得以健康发展,从而有利于其成长,并解决离婚后父或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融洽发展,这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探望权的立法本意。
  
  
  探视权不仅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还是对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不建议放弃对孩子的探视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视?
  
  
  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以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因此,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悖,则应中止探望权或限制探望权的行使。中国大陆关于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国外的有关判例中,也多以违背子女利益为由禁止见面交流。当然,这种立法充分体现“子女本位”,表面上看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细细斟酌,则未必如此,反而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权中止的滥用。中止探望权本为不得已的行为,应是在严重损害子女利益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如果不加以严格限制,动辄中止探望,不但会损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的探望权,而且对于子女未必有利,我们很难作出禁止子女与父母一方交往一定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绝对的判断。此外,探望权本为父母离婚后的权利,此权利的行使虽应考虑子女的利益,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毕竟是父母的权利,是父母离婚后与子女保持联络、了解子女成长情况、对子女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之一,因此绝对不能将不得已的法律措施扩大化。也就是说,法律中应将规定相应的探望权恢复制度,可以更好地协调父母探望权的权利性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之间的关系。
  
  
  综上所述,双方离婚后,有时候孩子会归男方抚养,这样女方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同时,女方可以定期探视孩子,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因此,女的离婚后放弃探视权是不行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上也不提倡。当然,如果女方不具备探视条件,男方可以中止其履行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
      个人借贷发生在个人之间,往往没有任何手续问题。很容易发生纠纷,出借人要知道如何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产生。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


·诉讼费反算标的的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费反算标的的规定是怎样的?一、诉讼费反算标的的规定是怎样的?诉讼费反算标的的规定是按照不同的案件的类型来进行不同的诉讼费用的计算,比如......


·什么时候男方不能起诉离婚
      什么时候男方不能起诉离婚1、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1)女方在怀孕期间;(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2、前述情形如果是......


·军人如何诉讼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很多时候,与军人离婚都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的。因此,了解清楚军人如何诉讼离婚,才能更好的达成自己的目的。此外,在起诉的时候还要了解清楚应该去哪......


·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一、有关抢劫罪的量刑标准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抢劫一次,基准刑为......


·四川逆向行驶(1301)处罚标准是什么?
      四川逆向行驶(1301)处罚标准是什么?机动车逆向行驶的(1301)行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予以......


·单位非法雇用童工哪个部门管
      单位非法雇用童工哪个部门管如果有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直接拨......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必须起诉吗?
      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必须起诉吗?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必须起诉,审查起诉仅仅是对于其内容是否符合起诉的标准来进行审查,收到审查起诉告知书不是代表......


·单位哪几种情况不能辞退员工
      单位哪几种情况不能辞退员工一、单位哪几种情况不能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1)从事接......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
      农村土地子女分割继承吗不可以,承包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承包的村民只是在承包期限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承包地不是承包人的个人财产,......


·劳务工可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有哪些
      一般劳务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为劳务关系,需要注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我国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却是有很大的不同。而通常在劳务派遣中才会出现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