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共是一类比较特殊的劳动工人
加强政府管制是解决童工问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一方面,国家要在制定相关法律的同时完善法律的执行和实施环节,使地方政府在打击雇佣童工现象的过程中有具体操作的流程,避免一些政府的不作为。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树立禁止 雇佣童工,保护儿童合法权利的社会价值观,加强对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教育,从思想上杜绝这一现象。
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生长发育期,因此,国家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允许用人单位雇用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非常谨慎,严格规定了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并作出了特殊保护规定(劳动法第58、64、65条)。另外,1994年劳动部还专门颁布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规定了未成年工的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其中第3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以上涉及之义务皆为刚性,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而当事企业不仅涉及非法使用童工,其中不断增加劳动强度和使用暴力,或许还触犯到强迫劳动罪和故意伤害罪等刑法规定。
劳动法第85条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使用童工的职责,除了劳动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5条还赋予公安、工商、教育、卫生等部门监督检查、维护未成年工合法利益的职责;劳动法第94、95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2、15条规定了对非法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的惩治手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则规定了对介绍童工就业的“中介”的惩治办法;对视频中拐骗童工的情形,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怎么逃避童工处罚,都有哪些法律规定。我国对招收童工进行工作的相关单位的处罚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对相关的企业予以严厉的处罚。若对这类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的,我国的相关部门还应追究这类人员的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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