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你们都能够了解,这些也都知道交通肇事,现在在我们身边特别的多,有些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及到交通肇事罪,那么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当发生交通肇事时,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需要包含交通费,误工费以及医疗费等相关的材料证明。具体的我们看下面的文章。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需出示哪些证明材料
  1.交通费用,需要票据。出事故当天的第一张出租车费用,或者抢救车费用,可以报,其他都是公共汽车费用,才可以报。2.营养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可以适当赔偿点营养费用。3.误工费用,需要医生的病假单,公司的误工证明,公司的工资单,税单(如果退休了,没误工费用)。4.护理和伙食费用,需要医院的方的证明,保险公司会扣掉不合理的地方。基本上按照每个地区的生活水平来的。5.第二次医疗费用,需要医院放的证明。6.医药费用:医院的发票扣除不属于医保范围及不合理的用药,(进口药费基本都被剔除)。7.伤残费用:需要做伤残鉴定。
  二、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三、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通过文章中,我们对各位读者,在有关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解释,相信读者也已经能够掌握了关于交通肇事罪保险赔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当然,这些材料都是必备的。而且也提醒读者如果不能够因为其权势不能得到一定的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房屋质量如果存在问题的话,这肯定是购房公民不能够容忍的。大家
      房屋质量如果存在问题的话,这肯定是购房公民不能够容忍的。您在生活当中不管购买什么商品,肯定对其质量都是有要求的,更不用说像房子这样的重大支出......


·在合同法第几条写违约金
      在合同法第几条写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有关违约金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追诉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民事诉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在与其他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纠纷之后,若不能就赔偿等事宜在平等的基础......


·劳动者被辞退之后能个人缴费吗
      劳动者被辞退之后能个人缴费吗被单位辞退后社会保险关系转为自由职业者,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社保,只能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这两部分。具......


·私募基金是中介吗?
      私募基金是中介吗?一、私募基金不是中介不管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是证券类还是股权类,本质上都是考验资金增值能力,从这个角度说,不是中介行为。二、......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什么?一、在线工程抵押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所谓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问......


·交通肇事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交通肇事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房屋的怎么处罚?故意毁坏他人房屋,如果数额较大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是否承担责任不能预见是指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


·股东之间债务转移应该如何办理
      股东之间债务转移应该如何办理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


·合同到期权利义务终止都有哪些解释
      合同是我国为了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一类保护性法律文书,合同的到期是有着较为详细的时间规定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到期而终止。下面我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