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司法鉴定机构操作流程及收费
一、什么是车辆司法鉴定?
(1)司法鉴定包括车辆性能、车辆价值、车辆贬值等内容,具体内容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鉴定内容而定,经过摇号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2) 机动车属性鉴定,是属于确定该涉案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鉴定。因为机动车的界定标准,不仅是外表,更要看从例如速度等方面进行界定。
(3)申请该鉴定,如果你是向法院委托该鉴定,只需提交鉴定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上写明鉴定的内容即可。具体需要什么材料,需通过摇号确定鉴定机构后,由鉴定机构确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是如何收费的?
(1)车辆轮迹鉴定 个 85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2)车辆痕迹鉴定 辆100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3)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380 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三、车辆司法鉴定机构的流程?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的纠纷案中,有需要进行诉讼程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车辆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意见可以让诉讼证据更有利。而在车辆司法鉴定过程中,我们要做的就是熟悉鉴定程序,了解大概的操作流程,以便我们在诉讼和鉴定过程中更快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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