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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是什么

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是什么
  
  合伙企业,既能退伙也能入伙,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在一个合伙企业中,入伙和退伙都是可能会发生的事,那么在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是什么呢?本文就梳理了关于合伙企业的退伙的类型,希望有这方面需求的人能够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原合伙人退伙的类型包括:
  
  1、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称自愿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协议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原合伙人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原合伙人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原合伙人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原合伙人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原合伙人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原合伙人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当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
  
  (1)当然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了这些客观情况,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原合伙人退伙。也称开除原合伙人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了开除原合伙人退伙的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退伙是每个合伙人应有的权利,从上文中我们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法定退伙的类型包括声明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协议原合伙人退伙和通知原合伙人退伙以及法定原合伙人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原合伙人退伙。法定原合伙人退伙又可分为当然原合伙人退伙和除名原合伙人退伙。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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