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关于“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互相推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导致监护无从设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针对以上问题,本条明确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如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愿意担任监护人,也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或者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不受本条规定的“顺序”的限制,但仍可作为依据。
  
  依照本条规定的顺序应当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认为自己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或者认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更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通过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综合各方面情况,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例如,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认为自己年事已高,未成年人的姐姐各方面条件更好,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可以先与其姐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依法通过监护争议程序解决。但在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不得拒绝履行监护职责。
  
  二、关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
  
  随着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监护意愿和能力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多,由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家庭监护的有益补充,也可以缓解国家监护的压力。本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是指这类社会组织。但是,监护不同于简单的生活照顾,还要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对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等,自愿担任监护人的社会组织要具有良好信誉、有一定的财产和工作人员等,这些条件都需要在实践中严格掌握,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将《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进一步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尽量避免无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依据本法规定,“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成为监护人,也必须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要具有监护能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条在起草过程中,还有两个反映较多的意见:第一个是关于“监护能力”的界定。有的意见提出,监护一节多次提到“监护能力”一词,而且将监护能力作为是否具有担任监护人资格的重要标准,但是没有对“监护能力”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具体认定上可能会出现争议,建议明确监护能力的认定标准。
  
  经研究认为,具有监护能力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条件,在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律可不一一作出界定,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即“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二个反映较多的意见是,建议在本条第二款关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增加“其他近亲属”。经研究认为,司法实践中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未成年人的近亲属范围只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范围已经涵盖了未成年人的所有近亲属,无需再单列一项“其他近亲属”。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释解与适用: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条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并将自愿担任监护人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修改为自愿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具体说明可以参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释义。
  
  本条规定的需要设立监护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对成年人监护,要正确区分失能与失智的区别。失能是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失智即辨识能力不足。失能的成年人未必需要监护,只有失智的成年人需要监护。此外,还应当区分长期照护(护理)和监护的区别:从对象上看,照护的对象既包括失智成年人,也包括失能成年人;监护的对象针对失智成年人。从内容上看,照护仅限于生活上的照料和安全上的保护,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安排、财产的管理等事项;监护是对失智成年人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和安排。
  
  本条规定的前三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都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往往与被监护人具有血缘关系、密切的生活联系和良好的情感基础,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也更有利于尽职尽责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宜担任监护人。依据本条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配偶。成年男女达到法定婚龄,通过结婚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产生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具有相互的扶养义务,对共同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由配偶担任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是父母、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既具有天然的情感,又具有法定的抚养、赡养关系,适宜担任监护人。
  
  三是其他近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条将“其他近亲属”列为具有监护资格的范围,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主要指公益组织,其能否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根据该组织的设立宗旨、社会声誉、财产或者经费、专职工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判断。
  
  在仔细阅读《民法总则》,可以知道民发总则监护人有争议由谁指定的,它是由当地相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来指定合理地法定监护人,希望您理解相关部门的安排,严格按照要求行使监护人的责任。同时监护人有争议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离婚协议更改条件有哪些,如何更改离婚协议
      有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面签字之后觉得其中的条款对自己不利,于是又想更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此时虽然允许更改,但要满足相应的条件,那么离婚协议更......


·开车没带安全带扣几分
      开车不系安全带罚款和扣分具体规定。1、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扣2分。2、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


·对管辖权异议要交几份?
      对管辖权异议要交几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对于管辖权的异议,应由法院内部自行根据法律规定来审查并作出裁定,无需向对方当事人......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与共同生活无关,是某一方的个人行为。夫妻个人债务有以下......


·员工违规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违规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员工违规能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商标具有哪些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2)商标具有独......


·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股东就是企业公司持有一部分股权的人,对于很多股份制公司,股东不止一个,更多时候有很多小股东。股东在企业中有一定......


·交通事故亲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人身损害赔
      交通事故亲人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


·什么是滞留票,该如何处理?
      什么是滞留票,该如何处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意买商品时对于发票并不在意,很多时候是不索要的,因为基本用不上。但是在正规企业进行采购或者出差......


·一、未成年贷款买房可以吗?
      一、未成年贷款买房可以吗?1、未成年人可以买房,但是不能贷款买房。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的孩子虽然可以单独......


·一、签完劳动合同后悔了怎么办?
      一、签完劳动合同后悔了怎么办?签完劳动合同后悔了的话按照规定正常离职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