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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高空坠物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很多时候因为一些小事或者自然现象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高空坠物的发生,所以高空坠物的发生是令人防不胜防的,而且也是非常容易导致受害人受伤的情况的,在我国的民法中对这项内容有详细的规定,所以接下来就是跟着我们一起了解一下民法典高空坠物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高空坠物是怎么规定的?
  
  高空坠物民法典: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高空坠物谁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正在施工的单位出现高空坠物事件,应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单位负责。若建筑物已经施工完成,为所有人所拥有,高空坠物事件发生后但找不到明确的侵权人的,则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和管理人(即物业公司),承担法定责任。
  
  民法典高空坠物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中是这样规定的高空坠物的,因为难以知道高空坠物的责任人的时候,处理在这名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下,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进行赔偿也就是整个楼的居民都要进行赔偿,如果可以缩小加害人的范围的,可以缩小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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