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大理由的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共有房屋难追回 但可以主张赔偿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共有房屋,另一方无权追回已出售的房屋,而卖房款又可能明显低于离婚时的房屋价款。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保护了婚内弱势方的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共同还贷款一方可分得房屋部分增值
如何分割婚前一方按揭房屋也是离婚案件的焦点问题之一。刘春莹律师谈到,参与还贷款一方非常关心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分割时自己能不能分得房屋的增值。现在规定非常明确,这一方不但可以分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还可以分得这部分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刘春莹律师谈到,该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更为公平合理,将促进夫妻双方同心协力共同为家庭做贡献。每个人的婚姻经历都是不一样的,相同的是都是复杂的,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有可能出现,大部分人会处理好这样那样的问题,维持着自己的婚姻,那不能维持的那部分人就会选择离婚。根据上述提到的相关法规,离婚之前就想要分割财产的,不离婚分割财产的程序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可以进行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集团诉讼并不是我国诉讼法里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相对于这里的集团诉讼,......
·哪些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哪些情况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凡是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又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一、追尾出租车误工费是否需要赔付?
一、追尾出租车误工费是否需要赔付?出租车是营运车辆,如果是私家车全责,出租车也确实去修理了,那私家车主是要赔偿对方一笔误工费。停运损失费,顾名......
·入职两天怎么离职是合规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变得更多,但高强度、快节奏、严要求的职场,对许多劳动者、尤其是刚毕业的新员工来说都意味着较大的......
·没工作无力支付抚养费怎么办,需要支付到何时?
部分朋友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规范,故而误以为抚养费只是在离婚后拥有探视权额一方需要支付的。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抚养孩子是作为父母的义务,无论......
·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
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土地使用金?以下情形都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1、开发商拿地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出让一定年限(使用最高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
·合肥工伤认定在哪里申请办理?
合肥工伤认定在哪里申请办理?在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
·杀人罪需要亲属代为赔偿吗
杀人罪侵犯了国家保护的公民生命权这个法益,同时也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此时是需要对死者家属做出相应的赔偿,那此时杀人罪需要亲属代为赔偿吗......
·离婚生活消费怎么证明
离婚生活消费怎么证明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都可以提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消费证明,比如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中的收支转账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行政处罚法调查程序包括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调查程序包括什么?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