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北京外资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我们作为国家的组成成员应然地就应该能够得到使用本土资源的权利,但是为了经济的发展而允许外企进入中国经营也必须要赋予它们使用一定土地的权利,但是作为外资企业想要获得土地并不是那么容易的,那么,北京外资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一、北京外资土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一)以出让的方式取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外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按照规定的条件、年限和用途,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通过出让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此种方式适宜于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需要永续经营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个阶段应注意:
  
  1、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应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外商投资者应该在签订合同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适用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教文卫用地50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40年,综合及其他用地40年的最高年限;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二)以划拨的方式取得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10月18日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由此,外资并购的目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土地如为划拨用地,必须首先办理出让手续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并且外商投资企业要向政府一次性缴纳场地开发费和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每年缴纳场地使用费。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这种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应局限于特别项目上,且需经严格审批,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土地管理部门从国有土地资源中划拨部分土地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须向原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
  
  2、土地管理部门把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划拨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须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折价入股或合作条件投入企业,从而使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三)以转让的方式取得
  
  所谓转让是指通过购买的方式在土地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土地使用权再转移行为。除传统的买卖外,它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的方式取得,包括通过整体收购、兼并或合并内资企业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通过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此,在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规定:首先,原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其次,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达到通水、电、热,平整场地形成工业或者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
  
  外商以此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根据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向地方政府缴纳土地使用费,及其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另外,对转让取得的土地,还应考查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及使用土地的方式是否符合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不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总之,北京所在的外资企业的规模要求他们必须要占用较大面积的土地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经济运营,国家能够额外赋予的土地始终是优先的而需要他们自己通过上述途径合法取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拐卖妇女儿童该怎么认定
      要想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定罪处罚,那么就需要先对拐卖父母儿童的行为进行认定。然后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就来......


·死刑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怎么计算
      死刑犯一般是指那种被依法判处死刑的罪犯,此时在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之后,一经核准就可以对死刑犯执行死刑。但执行死刑属于主刑,与此同时还会有一些......


·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禁止使用童工监察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劳动监察应当查明的事实及需调取得证据材料。1、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疫情期间封村封路需要获得批准吗
      封村封路是一般需要经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操作的,因为需要优先保障救护车辆、防疫车辆和运送医护人员、药品器械、民生物资等车辆通行。对未......


·被骗犯绑架罪如何认定?
      被骗犯绑架罪如何认定?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怎样的?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来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来具体的执行,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是什么?
      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是什么?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是需要为他付出一定的行政方面的惩罚,比如说罚款,还有就是民事赔偿,价格欺诈行为指的是指经营......


·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怎样的?非法买卖外汇量刑标准是最高15年有期徒刑。针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这种违法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里面,是将它按照非法经......


·行政处罚法的特征都有哪些?
      行政处罚法的特征都有哪些?行政处罚法和我国的刑法和民法有所不同,它主要规范的是公民的日常行为,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首付多久后签购房合同
      通常先签订购房合同,再交首付款的。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借条没对方身份证可以进行起诉吗
      有借条没对方身份证可以进行起诉吗一、有借条没对方身份证可以进行起诉吗向法院起诉,可以不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只要能够提供被告的住址就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