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58条有什么规定
一、法律行为附加条件,主要有两个目的
1、在缔结法律行为时即考虑到未来可能发生的状况,以便法律行为适应未来发展。2、将条件纳入法律行为还有助于向通过法律行为收益的人施加影响,使其按照条件的要求行为。
二、除上述内容外,还需要掌握如下两点
1、法律行为原则上都可以附条件,但有些不可。(1)从公共利益出发,身份行为(比如结婚)不得附条件,《婚姻法》第8条第3句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结婚既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附期限;(2)从表示受领人的利益出发,介入他人财产关系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可附条件,比如形成权(解除权、终止权、抵销权)的行使等。就(2)而言,既然这种行为不得附条件,旨在保护表示受领人,如果表示受领人自愿放弃保护或不值得保护再或者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表示受领人,那么这类行为也可以附条件,比如代理权授予行为。2、条件分为停止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类型。就前者,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直到条件成就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后者而言,法律行为一经缔结,即刻发生效力,但是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效力停止。
三、相关解读
所谓条件是指未来的不确定事件。对条件的理解,需要掌握如下两点:1.条件仅仅是法律行为生效的附款,但绝对不是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2.法律意义上的条件必须是指未来的、不确定事件,现实生活中很多习惯用语,比如支付条件、发货条件,都不是第158条意义上的条件。这也是与期限的区别。如果当事人就已经发生,但双方却不知情的事件作为条件,此时虽然不是第158条所称条件,但却可以类推适用条件的规定。因为条件设置的目的就是用双方不能确定是事件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以便法律行为适应未来的发展,即使该事件已经发生,但双方均不知情,也不违反其真意。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民法总则158条有什么规定的有关内容,总而言之,民法总则的158条是对法律行为的附加解释,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有规定,希望您可以仔细阅读,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网民法总则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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