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我们每天都在努力的工作

我们每天都在努力的工作,希望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是意外总是会不期而遇,当我们工作时发生了意外伤害,就会向老板索要意外损失的费用,医药费之类的。在我们工作时签订过劳动合同,我们依法是应该的到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的,如果工伤待遇重复怎么办?
  
  工伤待遇与民事赔偿不能重复获得
  
  此次有关部门出台的解释规定,鉴定结论出具前达成的协议,在鉴定结论出具后,工伤人员认为原先订立的协议存在重大问题,要求撤销协议,将会获得支持。同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个人待遇与原协议的差额,将可获得补足。
  
  但如果是工伤鉴定结果出具之后签订的协议,如果工伤人员对协议反悔,除非协议有违法内容,否则将不会获得法律支持。《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因此,根据《办法》的规定和高院的有关规定,此次解释明确,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民事赔偿重复部分,工伤人员不能重复获得,如果有重复,重复部分应该返还给工伤保险基金或单位。
  
  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从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显然,按照《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医院需要护理,费用肯定由单位负责。但出院后,工伤职工认为需要护理,单位却认为无需护理,该怎么办?
  
  此次出台的解释规定,出院后是否要护理,以医院出具诊断记录为准。医院认为需要护理,护理费用由单位支付,否则单位将不承担护理费用。
  
  员工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过了一段时间后,查出患了职业病,职业病属于工伤,员工工伤的停工留薪期从何时算起?有关部门作出的解释明确,职业病人将从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起算停工留薪期。
  
  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就业补助金无需递减
  
  《社会保险法》实施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本市对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标准作了调整,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该享受何种待遇呢?解释认为,如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员工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无需递减。
  
  以上就是对工伤待遇重复问题的所有解答,我国对于工伤有全面严格的鉴定,不同的工伤,应该得到的工伤待遇是不一样的。如果已经跟企业公司达成了私了的待遇后仍然提出工伤待遇补偿肯定是不对的,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条例的安排。以上是本站为你解答!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一、有自首情节的醉驾处罚是怎样的
      一、有自首情节的醉驾处罚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


·100万商标侵权要怎样处罚
      商标侵权100万判刑一般三年以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法侵权怎么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法侵权怎么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法侵权直接到法院进行一定的诉讼活动,当然也可以到我们国家的商标委员会来申请商标侵权,商标......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一、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怎样的1、主体——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


·公司法老股东之间转股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法老股东之间转股的程序是什么?股东就是对公司进行了投资从而获得了公司股份的人,可以是直接的资金入注也可以是技术入股或者其他的什么,但是时......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什么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


·土地属不属于遗产,能继承吗?
      一、土地属不属于遗产,能继承吗?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实行土地公有......


·一、房产的自书遗嘱的期限是多久?
      一、房产的自书遗嘱的期限是多久?只要立遗嘱人死亡,即刻发生效力,不存在期限问题。自书遗嘱特征: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


·担保法所抵押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担保法所抵押的权利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担保法所抵押1、概念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


·劳动合同开除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劳动合同开除违约金需要支付吗?劳动合同开除违约金不一定需要支付,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如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您都知道国家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如果是农村的额土地的话就是归集体所有了。如果想要使用土地的话就应该具有土地使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