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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与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权利。
  
  (2)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3)人格独立指民事主体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赖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与强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体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一般人格权的特征
  
  (1)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
  
  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
  
  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三、物质性人格权包括哪些?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存利益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
  
  (二)健康权
  
  健康是指(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和疾病。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自己的生理机能正常活动的人格权。健康权是以生命权为前提和基础的人格权。
  
  (三)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依法维护身体组织完整并自主支配其身体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是生命和健康现象的物质基础,法学意义上的身体包括两部分,一是主体部分,二是附属部分。主体部分是人的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包括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是身体的基本内容。附属部分,如毛发、指(趾)甲等附着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民法理论上认为,自然人的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利益同样是人格权的保护客体。
  
  因为在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只是提到了一般人格权是包括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独立的这几个组成部分的,最基本的人格权是不允许被其他人和任何机构非法侮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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