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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该怎么立

遗嘱应该怎么立
  
  遗嘱有五种形式,各有不同的要求。立哪种形式的遗嘱就应按哪种要求来做。遗嘱的五种形式及要求如下:
  
  1、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遗嘱人指定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应当在遗嘱中记明继承人的名字。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可为法定继承中的任何人,不受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人遗赠财产的,要记明受遗赠的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办法或份额
  
  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列明自己留下的财产清单,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以存放的地方等。遗嘱中应当说明每个指定继承人得继承的具体财产;指定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某项遗产的,应当说明指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方法或者每个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遗赠财产的,要具体说明将某一财产遗赠给何人、何单位。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处分全部财产,也可以仅处分部分财产。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附加的义务
  
  遗嘱中可以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附加义务,这就是所谓的遗托。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明某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将某项遗产用于特定的用途,也可指定继承人承担其他的义务。例如,遗嘱中将某项财产指定由某一未成年的继承人继承,同时指定由该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成年前负责管理;又如,遗嘱中将某项财产指定由某一继承人继承,同时要求该继承人须满足遗嘱人提出的条件。
  
  4、再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于遗嘱中指定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时由某一继承;再指定受遗赠人,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在受遗赠人不能接受遗赠时将该遗产赠与某人。
  
  5、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执行人是于继承开始后执行遗嘱的人。因遗嘱执行人是否合适关系到能否真正按照遗嘱人的遗嘱执行,以实现遗嘱人意思、但遗嘱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遗嘱执行人并不是对遗产的处分,而只关涉遗嘱的执行。因此,遗嘱中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不遗嘱的成立和执行。
  
  6、其他事项
  
  除上述内容外,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说明其他事项,如关于丧事的安排和要求等。
  
  上文中都有十分详细具体的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遗嘱对于有效防范遗产继承纠纷是很有作用的,但这必须建立在遗嘱合法有效的条件下,如果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继承人之间更容易发生遗产继承纠纷。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您在订立遗嘱时需谨慎,以确保遗嘱会生效。如果您不知道怎么立遗嘱才有效,建议您咨询遗产继承专家律师的意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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