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
  
  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有的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就会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殊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实际案件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1、客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2、客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要件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主体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 标准是什么
  
  1、商业秘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6)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并且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我们就为您介绍到此。应注意的是,在实际生活中,过失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做考虑的情节。而实际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上文也作出了总结,希望能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工程纠纷证据类型有哪些
      工程纠纷证据类型有哪些众所周知,我们在起诉和诉讼的过程中,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主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在工程纠纷中也是如此。可是,许多人却不知道......


·在第几日刑事拘留延长?
      在第几日刑事拘留延长?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有哪些内容?
      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有哪些内容?东莞市征地拆迁补充标准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是新增的罪名,所以,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并不熟悉。虚假诉讼罪是为了惩罚哪些提起虚假诉讼的人,那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


·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是怎样的?
      夏天的来临,让人们对于高温的重视也日渐严重,不少人都听说过高温费这一说法,但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而上海市关于高温费的规定究竟是怎样的,想必许多......


·离婚子女名下存款能分割吗?
      离婚子女名下存款能分割吗不能分割,因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


·非法集资罚金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经济型犯罪,切非法集资并非是具体的刑事犯罪罪名,而是三种不同的经济犯罪罪名的简称,故而刑法中非法集......


·存单质押优先受偿是怎么回事?
      存单质押优先受偿是怎么回事?1、存单质押的方式有哪些?①金融机构贷款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


·想出一次划痕险怎样才算?
      想出一次划痕险怎样才算?划痕险算出险次数可以从两方面进行考虑:1、在划痕险的理赔方面是不算出险次数的。也就是说出现多次划痕险理赔,到了理赔次数......


·疫情信用卡申请延期还款的规定是什么?
      疫情信用卡申请延期还款的规定是什么?疫情信用卡申请延期还款的规定是对于4类人员是在政策当中是可以予以倾斜的,因为疫情信用卡推迟还款的不会影响个......


·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能逮捕吗
      一、刑事案件中补充侦查能逮捕吗?补充侦查阶段只要符合逮捕的条件就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是:(1)有证据证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