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斡旋受贿可以说是一种比较特殊是受贿方式,但此时成立的并不是什么斡旋受贿罪,而应该是受贿罪。所以说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其实都是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来确定的。而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修改了受贿罪的量刑,下面就请一起来看看现在我国对受贿罪是如何处罚的吧。
  
  一、斡旋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以上刑法条文,即是对斡旋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斡旋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斡旋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四类人员: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斡旋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斡旋受贿罪。
  
  3、斡旋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不可收买性和廉洁性义务,间接地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即该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没有尽到廉洁义务,就已经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并且还利用他人职务便利,不仅玷污了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且损害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4、斡旋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纪要》第3条关于刑法第388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
  
  其实都是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而在对受贿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之后,自然关于斡旋受贿的量刑标准也作出了调整。法律中规定能够构成斡旋受贿的有四类主体,上文已经作出了介绍,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不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由什么情形能够予以否认?
      参与了单位犯罪,也就能够意味着会有一定的处罚,并且在单位犯罪当中,应该有主体来构成,那么什么情形对于单位犯罪不能予以否认呢?根据相关说法,在......


·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抢夺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


·独生子女证明在办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独生子女证明在办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什么规定?独生子女证明开办地址和流程:(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


·重庆市交通司法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在处理交通医疗纠纷的问题上,司法鉴定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对于司法鉴定,可以帮助法院处理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因此,就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具......


·不再使用的商标还用续展吗 一、不再使用的商标还用续展吗?
      不再使用的商标还用续展吗一、不再使用的商标还用续展吗?1、不再使用的商标就不需要办理续展了,商标续展办理的时间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旁站监理,是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跟班的监督......


·法律规定怎么样才算童工
      法律规定怎么样才算童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童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工性质......


·立案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立案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一、立案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立案是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具体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如下所述,1、提起诉讼。......


·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证有什么区别
      一、家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证有什么区别土地证使用证只是证明你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屋可以......


·终身禁驾可以解除吗
      终身禁驾可以解除吗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驾驶员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这两种情形将终身禁驾。......


·赠与合同需要第三证人吗?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需要第三证人吗?赠与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赠与合同是否需要第三证人赠与行为属于诺成合同,也就是一诺即成。只要赠与人做出赠与行为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