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高空抛(坠)物自查责任归属如何规定的?
一、校园高空抛(坠)物自查责任归属如何规定的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怎么赔偿?
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和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两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很难确定具体是由谁造成的,或者确认是谁抛弃的物品。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做了规定。
1、谁来担责?
(1)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包括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施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2、如何计算赔偿?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补偿原则,实际发生多少损失,则获得多少赔偿。受害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
3、高楼抛掷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责;(2)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
4、如何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因此,校园高空抛(坠)物自查责任归属主要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换言之就是行为人要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如何举证,方法非常的多,比如当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现场,这是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直接的方式,当然我们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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