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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音乐版权究竟是什么?

数字音乐版权究竟是什么?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音乐,那么制作音乐的人申请版权后,就可以收到版权费,同样其他人也不可以抄袭,已维护自己的成果。数字音乐是音乐的一个种类,也有版权。今天我们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数字音乐版权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版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在互联网领域,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在国内提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但基本上都是无疾而终;浅析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版权的保护没有跟互联网用户的根本性利益所挂钩。虽然说,于情于理,版权保护的直接受惠者就应该是音乐人本身、亦或者是音乐内容供应商和增值服务提供商。但是,这并不是十分符合我们国内的互联网游戏规则——数字音乐版权的过度保护意味着用户获取免费资源的门槛被抬高,唱片的分销和宣传将会成为一个很大问题,唱片商实际上也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发生;但与此同时,为了宣传需要,通过网络营销自己的唱片必然会造成版权成本维护上的加剧。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有关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内容,从上文简介的内容中可以看出,申请版权只会对自己百利而无一害,为自己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防止自己的作品被抄袭。申请版权就好像是为自己的音乐买了保险,他人窃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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