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或者从轻?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以上全部内容是关于什么样的情形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回答,可以看的出来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是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的和精神病患者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的违法行为也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本站欢迎您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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