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举证条件有哪些?
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提交举证材料有困难,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只要在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延期举证条件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延期举证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延期举证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
2、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
通过了解上文我们为您介绍的延期举证条件,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举证有困难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举证材料有困难这是事实,此外,当事人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供销社企业改制案例介绍
供销社企业改制案例介绍在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容易造成企业的破产。但是,为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对于企业进行改制,......
·如何才能收养福利院的孩子
如何才能收养福利院的孩子一、如何才能收养福利院的孩子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
·无主物品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无主物品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比照工伤是本单位规定的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分居协议书的内容是什么
分居通常是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很多时候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双方想要分开一段时间生活。而此时为了保证自己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往往会签订一份分居协议书......
·一、假离婚买房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
一、假离婚买房财产公证书是否可以撤销?不可以,公证书撤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即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吗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抗辩吗?可以提出来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
·离婚需要回登记的地方么?
离婚需要回登记的地方么?一、离婚需要回登记的地方么?离婚不一定需要回登记的地方,如果当事人想办理离婚证,可以到任意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职工做工伤认定还要做笔录吗?
在生产车间,职工操作不当的话,容易被机器弄伤,职工得到有效的治疗后,就要抓紧做工伤认定了。单位在这方面么有尽到义务的话,职工可以自行申请。一......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是什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定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