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孩子抚养流程标准是什么?
一、判决标准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案件中子女判归谁抚养提出了具体意见:第一种情形——判随一方生活。从子女年龄角度考虑,提出了如下意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即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另外,父母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两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父亲和母亲都要求孩子与其生活的,如果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即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的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对于子女属于上述年龄段的情形,若是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且均要求子女与自己生活的,法院会怎么判?以下优先考虑: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孩子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第二种情形——轮流抚养。依据该司法解释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孩子的成长很重要,所以法院会判决给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如果真的是夫妻生活不和睦,那再去协商离婚,不要因为一时冲动伤了对方的心。以上是离婚判决孩子抚养流程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本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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