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开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物业费及水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区别对待
物业管理公司租赁给其他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等收取的费用需开具不同的发票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商从市政部门购买水电再转售给租户的,对于转售收入是按照销售水电所适用的17%税率计算增值税还是按照经营租赁服务所适用的11%税率计算增值税,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向税务机关核实。
二、营改增后,原账上应交税费那部分余额应如何做账务处理?后续收到的物业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如何计算当期应缴增值税?
原来每月按实际开具的营业税票据金额作为缴纳营业税依据(即,当月收到的全额物业费,含预收以后月份的物业费),实际做账时,按权责发生制对每月收入进行确认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这样对于预收的物业费,应交税费等就会出现借方余额(预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物业管理企业收到预收账款时不产生纳税义务,但因为收到预收款时全额开具了发票,故全额缴纳了营业税。原账上应交税费的借方余额可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退还提前缴纳的营业税。如果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还的营业税,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裁定不予退还,则逐期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后续收到物业费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收款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之后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营业收入。营改增后,物业管理企业开票需要注意的问题在上文已经为您具体介绍。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对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全额发票。如果企业拒绝开具发票,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违法企业需要交纳非法所得,并且交纳一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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