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本律师
德本律师法律网
2.nj64.com
南京德本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不是只有一种的不仅有初始登记,还有预先登记。登记的方式不同法律上相关的效力也是不同的。为了更好的保障自己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了解两种登记特别是很重要的。那么,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以下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
  
  一、含义不同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办理流程不同
  
  (一)初始登记办理程序
  
  1、流程
  
  申请登记→ 窗口受理→ 地籍调查→ 地籍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窗口领证
  
  2、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③规划部门制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征地勘测成果;④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⑤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土地文件;⑥建设用地批准书;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⑧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⑨建设项目原土地证书等权源资料;⑩其他有关文件。
  
  (2)国有土地出让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代码证;③土地估价报告;④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文件;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测量成果图;⑦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⑧已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凭证;⑨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清册及征地批准文件;⑩原土地证书;?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3)、商品房土地登记
  
  ①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印章;③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④购房发票;⑤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4)、经济适用房土地登记
  
  ①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印章;③委托代办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④购房发票;⑤登记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⑥房改办审批文件。
  
  (二)预告登记的办事流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6)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7)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除提交本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原件、抵押权注销申请书原件;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转让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房屋,可以办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5.预告登记的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6.预告登记的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证明材料原件。
  
  也就是说,从法律效力上来说,初始登记主要是为了确权,而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保证登记人的请求权。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不仅体现在法律效力上,相关的手续和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具体参照以上内容,也可以查询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德本律师简介:德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是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内专职律师实行专业化分工和资源共享,人员配置优化,法律门类齐全,能...More>>

·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让劳动者十分忧心的一个劳动问题。发生争议后就需要解决,那在实践中,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哪些呢?事实上,虽然处理的方式有很多......


·社保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
      社保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了,而很多时候公民说社保其实往往都是指其中的养老保险。在我国如果公民没有工作的话,虽然也允许参加养老保......


·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
      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一、酒店集体劳动合同范文的基本内容应该有哪些?(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有哪些一、交通事故中的证据是什么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所......


·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
      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一、企业倒闭后会重组吗?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


·构成受贿罪怎么处罚?
      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


·代理涉外仲裁业务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
      代理涉外仲裁业务中律师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随着世界化全球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国外的贸易和交易中,涉外业务也会遇到麻烦遇到纠纷,因此就......


·撤诉后法院是否主动解封
      会的,撤诉后不需要去申请撤销或者解除保全,因为法院会自动解除保全。所以,只需要撤诉就可以了,当事人不需要再申请解除之前代表保全的。如果对方撤......


·一、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一、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是什么?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是什么??一、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是什么?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常见问题是房产的分割,还有就是哪些范围是属于夫妻共同的......


·未成年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现在中国是法治社会,所以在法律的治理下往往成年人现在犯法的很少,但是也是反映了很多社会教育的问题,出现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这也是一种社会风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德本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德本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