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一、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
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三、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虽然个人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在社会的运用中最为广泛,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与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以某一方为主导签订的,而是由房屋租赁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达成的协议,需遵循相关的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性特征。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德本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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